号: 11341000MB1914912E/202103-0002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7-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退役军人党字﹝2020﹞1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中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市退役军人局 发布时间:2020-07-16 09:52 信息来源: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党组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

                              2020624



 

 

 

 

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

中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黄山市委工作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是党在本局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局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组必须服从中共黄山市委的领导。

 

第二章   

第六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退役军人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局重大问题动态调整,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

第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局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局党支部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局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局党组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支部开展工作,每年听取局党支部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局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九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局统战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市委的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市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五条  组书记离开本市,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根据情况确定1名党组成员临时主持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因公出市、出访(国),参加上级会议、学习、培训等,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党组书记报告。党组成员因私请假,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六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局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3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并报告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委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党组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编发的《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予以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思想作风、党风廉政和法治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吸收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县级干部参加,根据学习需要带科室、直属单位部分或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1天,每季组织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党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形势任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指定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加强阵地建设,定期分析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1次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基层群众等制度,按规定时间走访调研联系对象。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退役军人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以上调查报告。

(五)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召开之前,党组应当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应当制定民主生活会会议方案,提前10天向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天内,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研究解决本局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堂廉政党课。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述德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组应积极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党组要认真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和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法治建设与退役军人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动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定期报告法治建设情况,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局得到贯彻。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及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按市委统一部署进行,一般每年开展1次。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38日印发的《中共黄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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